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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被 告 吳芎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 1 13,538 自112年1月29日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上限期數9期。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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