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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雄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靜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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