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小,269,202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69號
原 告 李勝雄

被 告 PEREZ GINA DELA CRUZ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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