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46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暨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款項新臺幣(下同)76,259元,及遲延利息暨違約金。
而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籍設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是本件應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