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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876號
原 告 張瓊心
被 告 張凱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元,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
而被告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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