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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880號
原 告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戴申南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本院卷第45至47頁)在卷為憑,是戴申南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戴申南已無繼承人,原告如認本件仍有繼續行訴訟程序之必要,請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該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確定後向本院陳報遺產管理人為何人,請於文到3週內向本院提出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已繫屬該院之證明,如逾期不陳報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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