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簡,109,202404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劉陽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4,34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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