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簡,172,202404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宥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1,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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