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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沈秀玲
被 告 蔡安妮即蔡月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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