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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楊迪翰 現於高雄市○○區○○街0號3樓(現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0,09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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