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簡,22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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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原 告 唐瑞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倫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6萬2,199元(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其中原告起訴請求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破損衣褲、鞋子、背包等損失共計1萬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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