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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陳宥縢
被 告 孫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新臺幣3,662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7頁)。
經查,被告住所地在台東縣○○鄉○○村○○○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3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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