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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 告 曾楓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其被保險車輛遭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所損害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之戶籍地設在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9頁),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亦於高雄市仁武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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