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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伍雅婷
被 告 鄭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原告變更聲明狀未經合法送達被告鄭宇倫,爰裁定於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9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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