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簡,448,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48號
原 告 賴毅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8日表示減縮訴之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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