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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原 告 鍾孟屏即老妙選物直播平台
被 告 徐譽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妨礙名譽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償300,000元,及刪除所有已kay Chen/貴人網路帳號,抨擊老妙選物直播平台的po文。
是聲明前段請求被告賠償300,000元,為財產權訴訟,應繳納裁判費3,200元,另聲明後段係請求回復商譽之適當處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200元+3,000元=6,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聲明後段關於刪除相關網路文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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