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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被 告 蔡依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就本金部分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50,182元(本院卷第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減縮為93,198元(本院卷第99頁),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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