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630號
原 告 鄭經珠
被 告 郭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9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功能提領或轉匯詐得之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前某時許,先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SIR」之成年人,復以通訊軟體LINE將身分證、健保卡資料、及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告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超好貸」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於112年3月初起,在社群網站臉書張貼股市名人陳斐娟教導投資之不實廣告,鄭經珠瀏覽後,點選該廣告所附之網站連結,隨即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婉婷」加為好友,「婉婷」向原告聯繫,並稱:可依照指令於百聯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3日10時4分,匯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詐欺集團轉匯一空,製造金流斷點及資金分層化,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而被告所為涉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4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