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聲,2,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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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葛慧欗


相 對 人 郭錦足

訴訟代理人 許秋月
許文能
相 對 人 陳文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錦足、陳文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雄簡字149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雄簡字第1499號事件之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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