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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杰邑即樂優室內裝修設計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相 對 人 吳介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介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將本院111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國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7日、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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