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聲,4,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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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一、聲請迴避,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於113年2月1日具狀聲請本院112年度雄醫簡字第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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