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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王榮德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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