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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文惠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宣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6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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