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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淇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為「柯淇文」,惟所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顯示被告姓名為「柯琪文」,如係誤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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