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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蕭惠文
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智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96,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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