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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蕭美春
被 告 周慶順律師即蔡正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1,6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
求金額28
萬元)
利息
1萬元112年7月30日
113年7月14日
(351/366)
6%
575.41元
利息
1萬元112年8月30日
113年7月14日
(320/366)
6%
524.59元
利息
1萬元112年7月16日
113年7月14日
(365/366)
6%
598.36元
利息
1萬元112年8月16日
113年7月14日
(334/366)
6%
547.54元
利息
1萬元112年8月13日
113年7月14日
(337/366)
6%
552.46元
利息
1萬元112年9月13日
113年7月14日
(306/366)
6%
501.64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0月13日113年7月14日
(276/366)
6%
452.46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1月13日113年7月14日
(245/366)
6%
401.64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2月7日
113年7月14日
(221/366)
6%
362.3元
利息
1萬元113年1月13日
113年7月14日
(184/366)
6%
301.64元
利息
1萬元113年2月13日
113年7月14日
(153/366)
6%
250.82元
利息
1萬元113年3月13日
113年7月14日
(124/365)
6%
203.84元
利息
1萬元112年8月5日
113年7月14日
(345/366)
6%
565.57元
利息
1萬元112年9月5日
113年7月14日
(314/366)
6%
514.75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0月5日
113年7月14日
(284/366)
6%
465.57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1月5日
113年7月14日
(253/366)
6%
414.75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2月5日
113年7月14日
(223/366)
6%
365.57元
利息
1萬元113年1月5日
113年7月14日
(192/366)
6%
314.75元
利息
1萬元113年2月5日
113年7月14日
(161/366)
6%
263.93元
利息
1萬元112年7月21日
113年7月14日
(360/366)
6%
590.16元
利息
1萬元112年8月21日
113年7月14日
(329/366)
6%
539.34元
利息
1萬元112年9月21日
113年7月14日
(298/366)
6%
488.52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0月21日113年7月14日
(268/366)
6%
439.34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1月21日113年7月14日
(237/366)
6%
388.52元
利息
1萬元112年12月21日113年7月14日
(207/366)
6%
339.34元
利息
1萬元113年1月21日
113年7月14日
(176/366)
6%
288.52元
利息
1萬元113年2月21日
113年7月14日
(145/366)
6%
237.7元
利息
1萬元113年3月31日
113年7月14日
(106/365)
6%
174.25元
小計
1 萬1,663.
28元
合計
29 萬1,663
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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