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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49號
原 告 陳高郎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瑞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26,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3,7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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