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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胡雅智
陳育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六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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