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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惠玲
被 告 真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即皇源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盧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
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9,00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28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62,71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應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附表二: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259,002元自113年1月30日起至
113年4月14日止
2.598%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14日
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3%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8月31日
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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