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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余柏緯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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