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周述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耿美珠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7月1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115元(含本金5,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5.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