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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李姍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令芳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245,249元(含本金23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249.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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