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199,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潘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季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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