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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英、賈佳穎間請求撤銷贈與及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30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3年8月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㈢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㈣原告應提出被告黃秀英、賈佳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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