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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王稜凱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8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44,945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姓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附表二:
凱基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68,276元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263,839元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合計
332,115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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