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李劉阿杏
被 告 翁菊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騰空謙讓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13年8月10 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30,000元等語,惟系爭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楠梓區,且被告亦均居住於楠梓區,均非屬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至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因不動產之其他情事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亦得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合併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