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2052,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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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李劉阿杏



被      告  翁菊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騰空謙讓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13年8月10 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30,000元等語,惟系爭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楠梓區,且被告亦均居住於楠梓區,均非屬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至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因不動產之其他情事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亦得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合併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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