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65號
原 告 王詩蓓
被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