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221,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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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景登律師即李榮鴻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係以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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