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226,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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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陳紀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990元,及其中71,990元自112年5月21日起,其餘112,000元自112年11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3日止(見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90,78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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