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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號
原 告 徐志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律扶助高雄分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又原告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1號),如經准許訴訟救助,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駁回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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