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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義勇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萬2,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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