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娟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