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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呂曼寧
被 告 孫芝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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