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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涂金玉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廖偉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本金)及利息2,224元,共計32,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雄救字10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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