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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被 告 王靖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靖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8,305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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