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540,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蔡薏慧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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