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陳怡瑄
被 告 劉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