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672,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72號
原 告 沈昱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妤嫻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24樓之16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300元(積欠之租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金額。
又租金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463,200元加計積欠之租金47,300元;
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