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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8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景登律師即鄭雙恩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2月2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6,340元(含本金124,70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636.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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