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709,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09號
原 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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